当前信息:特 力A: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2023-01-12 23:03:34  来源:证券之星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特力集团”)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

值业务,加强内部风险管控,确保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以锁定现货成本、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套期保

值业务持仓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现货总量。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以

投机获利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以本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其他法人主体、个人的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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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按实际业务需要控制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特力集团董事会批准,

公司应当就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套期保

值业务涉及的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

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应超过

授权额度。

  第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资金调拨授

权。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内部职能部门情况,授权交易和资金调

拨的具体操作人员。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

相互独立,形成相互监督、复核的运作模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九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单位或部门,其职能如下:

  (一)负责收集业务所需的现货产品、对应的期货、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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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的市场信息,研究分析后,制订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

值交易策略。

  (二)负责制订业务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编制套期

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

  (三)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执行,包括根据套期

保值业务计划和公司现货产品数量,申请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根

据现货产品的实时变动及时完成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

仓;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证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安全。

  (四)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在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可能存在缺

口时,做好预警和资金计划,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提交公司内部

审批,以保证及时完成资金调拨。

  (五)参与公司的现货实物与套期保值业务盘点,比对现货

实物数量与套期保值持仓头寸是否匹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并

对盘中交易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计划财务部为所

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套期保

值方案、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套期

保值业务资金筹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根据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合理安排并

分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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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的交易记录,并

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经公司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

执行方案。

  (四)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

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审计风控部为

所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职责为:

  (一)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标准工作

流程,防范操作风险。

  (二)审查计划财务部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核算、评估结果,

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负责采购的部门提交实物产品供需计划,确定当

日实物产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在进行实物采购时,套期保值执行部门

同步在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内建立相应数量的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四条 如因价格大幅波动、价格中长期大幅上涨等原因,

导致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内保证金不足时,套期保值执行部门应至

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制订追加保证金的资金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

准后实施,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报所在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在实物销售的同时,套期保值执行部门同步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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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交易账户内平仓相应数量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六条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交

割的,套期保值执行部门应提前与业务部门、仓库、计划财务部

等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风险管理和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需审慎选择期货经纪

公司、证券经纪商或其他持牌机构;开展期权业务前,需谨慎评

估期权业务的整体风险,期权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等级、偿付能力,

并将期权整体规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是否满足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政策的要求;是否按风险管控要求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

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人员,须遵守公

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部门应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的部门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报告

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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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需要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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