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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裁、副总裁、财务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 2 人,职工监事 1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或得悉相关事项的 5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会议通知列明的联系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在统计表决票前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能够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他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 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会议档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章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国家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规则,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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